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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生的有关政策文件

发表日期:2016-01-21 12:23:00    阅读次数:582   来源:广州市天河区东方小学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六项规定的通知

粤教基〔2014〕10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推进素质教育,根据《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4〕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等法规政策,现就规范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作出如下规定。

一、严禁入学考试。坚持免试入学原则,严禁公办学校以考试或任何变相考试的方式择优选拔新生;从2015年秋季学期起,严禁民办学校以考试或任何变相考试的方式择优选拔新生;民办学校可自主合理设置招生范围,采取面谈等方式选择符合学校办学特色的学生。公、民办学校均不得以各类竞赛成绩、奖励证书或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

二、严禁办重点校。严禁义务教育阶段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学校,义务教育学校门口不得悬挂等级学校牌匾,不得利用等级学校进行招生宣传。

三、严禁编重点班。学校实行师资均衡配置、学生随机均衡编班,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举办重点班。编班过程公正公开,邀请家长代表和相关人员参加,接受各方监督。

四、严禁违规补课。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违规组织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周六周日等休息时间集体补课或统一组织自习,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严禁学校单独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

五、严禁违规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学校收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或教育部门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行为,禁止收取与升学挂钩的任何费用。坚决查处各种违规收费行为。

六、严禁下达升学指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给学校下达升学指标和以考试成绩或升学率为依据进行排名、考评;学校不得给班级、任课教师下达升学任务,不得按考试成绩对学生、班级进行排名。

                                        广东省教育厅

                                         201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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